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准确把握《办法》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了《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粤环发〔2018〕2号,以下简称《抽样测算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办法》,对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方法、申报要求、施行时间等进行明确。
二、关于纳税人申报
适用《办法》的纳税人应在《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方法”一栏中勾选“是”,并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表)》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对申报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关于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参照本办法执行。